国家医疗保障局: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
今天,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强调,口腔种植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沉重等问题长期存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已成为困扰大众的民生痛点。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高效、可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体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要求
《通知》的要求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机制
(一)有序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用“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别计价的方式。 即,分别评价植入物移植费和植入物消耗品系统的价格; 牙冠置管费和牙冠产品价格分别评估植骨手术费与骨粉价格分别评估。 目前,耗材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并收费,实行“技术消耗分离”时,应按照扣除相关耗材网上购买均价的办法,同时降低项目价格。
(二)引导种植体牙冠形成的合理价格。 种植体牙冠实行网购,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按实际购买价格“零差率”销售。 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内对临床主流全瓷冠组织竞价拉网,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他材质参照全瓷冠价格拉网。 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其他省份实施价格联动,对限价挂网,促进牙冠价格阳光透明。 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体牙冠的,医疗机构应当以材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成本回收率自主定价挂网,保持竞价挂网牙冠的价格关系和合理区间。
(三)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 按照“生产导向”基本原则,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其中,一期种植体手术(种植体)和二期手术(放置预后基台)等合并成种植体; 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采集、颌位关系记录和转移、基座和牙冠安装、调整修正等,集成种植体的牙冠置入; 实施植入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修复和撤机等服务相结合,设立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上颌窦植骨等复杂种植手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存在差异。 医疗机构利用医学影像等多种检测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建立虚拟3D模型,建立病灶模型或手术指南,根据服务产量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确保前牙修复的准确性。 具体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的立项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二、加强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四)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节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一常规种植为重点,明确全流程价格管制目标,指导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管制等整治工作。
(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引导。 对种植体移植费、牙冠插入费、植骨手术费等口腔种植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规范价格项目的同时,将重新制定并公布政府指导价。
(六)坚持有升有降,理顺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关系。 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较大的种植体移植费、牙冠插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 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显著高于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论主题,重点降价。 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院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督促价格排名靠前、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主动召回。 颧骨穿骨手术、复杂植骨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普通种植牙手术价格适当拉开差距。 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与口腔种植保持合理的价格关系,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为患者提供合适的缺牙修复服务。 以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历史价格低的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七)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 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体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一致的原则,积极在明显地区公示价格水平,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民营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补贴、低价宣传等价格手段欺骗诈骗患者。 对区域种植体收集报告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口腔种植体费用经济性优势强、评价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各地医疗保护局均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提供医生指导。
三.精心组织开展植牙耗材集中采购
(八)组建种植耗材省际采购联盟。 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建种植保耗材省际采购联盟,各省要参与。 种植体胶带供应量采购坚持招采一体化、价格协商的基本原则,遵循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种植体供应在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方面的特点,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具体采购方案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和各联盟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以配套的种植牙系统为单位,统一采购种植牙、修复基台、覆盖螺丝、修复基台、传递杆、替代体等附件。(九)广泛动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 原则上,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采集的医疗机构数量(含民间)占开展种植牙服务的医疗机构比例不得低于40%,或者本地区申请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广泛动员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与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吸引民营医疗机构全力参与,向医疗机构明确政策要求、众望和医疗机构社会责任, 分析收集后行业结构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突出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医疗机构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步的同时获得发展机遇。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较多,是负责人或者执业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督促其规范参与采集。 医疗机构应当书面答复参加或者不参加本次采集,不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如实准确报告种植体采购需求量。 各省将分别在省内组织参加本次采集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报告种植耗材采购需求。 报告内容包括本公司种植牙耗材上年度实际采购量、采购需求量。 报告需求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 同时,前瞻性考虑种植牙需求增长的因素,确保申报量准确合理,更好促进以量代价,便于中选企业保障供应。 对实行种植保服务但拒绝申报量或申报率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其中,种植体和牙冠植入手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80%; 实行自主价格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价格均值的80%。
四.实行口腔种植收费综合管理
(十一)探索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预警制度。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以地级市为单位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预警制度,对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齿采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预警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通报。 年内多次列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 情节恶劣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 对被列入价格异常预警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提醒、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十二)继续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调查检查。 在专项治理起步阶段( 2022年8月),按照“横向到边缘、纵向到底”的原则,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调查纠正。 各地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牙缺失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业力量,认真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实现公私营医疗机构全覆盖。 要牢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