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骗取100万元,职业“吃货”屡打不绝

  来源:财经E法   电商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居然成为一些无良买家的谋利工具。   文 |财经E法…

  来源:财经E法

  电商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居然成为一些无良买家的谋利工具。

  文 |财经E法 张剑

  编辑|鲁伟

  买家在电商平台下单后,货到了,随后向平台申请“仅退款”,但并不把商品寄回或只是寄回一个空包裹等,这种“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个专门的称呼,“吃货”。

  近年来,“吃货”行为愈演愈烈。当一些消费者利用平台退款流程的便利性,通过虚假物流、空包、少件、掉包等手段实现其牟利目的,导致商家资金流失,这无疑是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吃货”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财经E法通过检索司法大数据发现,目前“吃货”行为出现在各个电商平台,且手法不断变化,由此构成犯罪的案例已大量出现。财经E法从相关电商平台获悉,平台方面针对“吃货”行为一般都会采取刑事报案、民事起诉等手段维权。

  法律界人士指出,“吃货”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01

  防不胜防

  “实在是怕了这些人,但又无可奈何,没有精力为一件几十块钱的东西去大动干戈。”4月以来,多名电商卖家都有同样的遭遇,一些买家利用平台退货规则,以商品存在问题为由退货,但既不寄回货物,还能获得了退款。

  有卖家向财经E法展示了多个微信群聊页面,2月以来,针对“吃货”问题的讨论逐渐增多,持续有卖家入群,“500人的群三四天就加满了”。

  电商卖家Tony(化名)经营着一家运动服装店。他对财经E法表示,自己在2021年发现“吃货”的存在,主要涉及价值百元左右的商品,最高的为四五百元。由于店里日常出货量大,他起初并没有察觉到异常。直到2021年7月,在日常聊天中,有经营钓具的同行告诉Tony,有买家申请退货,尽管有快递单号,但没有收到本应退回的商品。

  Tony查账后发现,原来自己也碰到了类似的问题,涉及的商品包括袜子、帽子、运动鞋等。Tony表示,对方的操作手法如出一辙,均是填写一个错误的退货地址,“我们的退货地址是泉州晋江,买家提供的快递单号显示的地址是泉州丰泽”。如此一来,Tony自然无法收到退货的商品,但平台已将付款退给买家。

  2021年11月,经营日化产品的电商卖家李洋(化名)无意中发现自己遭遇了“吃货”。当时,李洋在集中处理退货订单时收到系统提示,有一个退货订单即将到达最后处理期限。但李洋查阅退货记录发现,买家填入的快递地址跟他的退货地址不一样,他并没有收到退回的洗发水,但快递记录显示他已签收。

  李洋随即与买家联系,核对退货情况,但对方不予回复。随后,退货订单处理期限已到,快递显示卖家已签收,平台自动将买家之前的付款退回。

  Tony和李洋随后得知,有很多卖家和他们一样面临困扰。有的卖家称,最多一天遭遇十次“吃货”。另有卖家发现,除了使用虚假快递单号,有的买家甚至PS快递单号,这处情况平台很难识别真伪。

  多名卖家表示,平台的退货规则是“仅退款”,且退款速度基本是“秒退”,这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举措,但却被一些买家用以谋利。

  4月7日,一家社交电商平台的女装卖家方伟(化名)告诉财经E法,他遭遇过三次“吃货”,两次是买家使用了虚假快递单号,一次是被买家投诉商品质量有问题。“买家是在买了衣服半年多以后投诉,我立即就向平台反馈,对方也申请平台介入,但还没有等到双方充分出示证据,平台就将之前的付款退给了买家,且买家不用将衣服退回。”方伟说。

  不少卖家表示,越来越多的买家利用平台“仅退款”的规则漏洞。有卖家表示,有的平台规则要求“入驻平台就必须选择‘同意无理由退货’和‘仅退款’”。由于在开店时向平台缴纳了相关保证金,即使卖家不同意直接退款,平台也可以直接从保证金里扣划付款给买家。

  02

  可能涉嫌犯罪

  财经E法以“退款不发货”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多份判决书。这些判决书显示,相关案件从2016年开始延续至今,“吃货”涉及的电商平台包括淘宝、拼多多、唯品会等。有判决书显示,“吃货”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将“吃货”手法传授给他人并谋利的行为,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9年,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下称“孟州法院”)宣判了多起利用网购退货实施诈骗的案件。“吃货”者采取的办法是大量进行网购,收到货品后人为制造瑕疵,以此作为退货的理由。这些“吃货”者会将货物退回,但要求卖家承担8元-15元的快递费,但实际他们发快递的价格只有4元左右,其中的运费差价就成为收益。

  判决书披露,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王金鹏在孟州市一房屋内,先后注册多个淘宝、拼多多账号,大量购进衣服、鞋、包等商品,随后故意将购买到的商品制造瑕疵,要求淘宝卖家、拼多多网站运营方退货并承担8至15元的快递运费。王金鹏以每件4元的运费价格将商品寄回。王金鹏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共诈骗退货运费2.6万余元。其间,王金鹏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上述骗取运费的方法分别以2万-4万元的价格先后传授给吴某等6人,从中获利19万元。

  孟州法院审理认定,王金鹏等“吃货”者头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付费学习者均被另案处理。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邯山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披露,2018年5月份以来,郑某某使用多个天猫账户购买商品,在收到货物后,以购买天猫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款,其使用虚假的物流运单号骗取天猫超市退款6483.35元。郑某某同样将这一诈骗方法收费传授给多人。郑某某最终被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

  在四川广安的一起案件中,女子黄某曾在中通快递工作,熟悉快递流程。判决书披露,2016年5月,黄某在唯品会购物时发现,只要在申请退货后把快递单号输入进去,平台能很快把货款退回,并不会去验证货物是否收到。但这一操作只针对300元以下的商品,300元以上的商品,平台方只能在收到货之后返还货款。

  凭借着在快递公司的工作经验,黄某获取快递单号轻而易举。由于担心同一个收货地址和电话不能多次退款,她变换多个电话及收货地址。黄某得手多次后,还将这一方法传授给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在一年左右时间里,姐妹三人共从唯品会骗取10余万元,没有退回的商品基本是食物、衣物等日常消费品。直到2017年4月,唯品会发现了这一问题后报案,黄某姐妹三人先后被警方抓获。

  一般而言,“吃货”者的涉案金额不高,其刑期基本在三年以下,但也有例外。发生在浙江省海宁市的一起案件中,从2016年4月开始,唐某从淘宝网购收到货后就频频申请退货,其通过填写虚假快递单号骗取退款。在两年时间内共骗取近100万元,他将这一方法传授给多人。2019年12月末,唐某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

  03

  如何打击?

  眼见“吃货”行为愈演愈烈,电商平台开始主动“出击”。2022年2月,阿里巴巴联合平台商家协助警方,摧毁了一批“吃货”买家及其犯罪网络。

  阿里巴巴公开的信息显示,有的“吃货”者甚至直接敲诈卖家。2020年10月,阿里巴巴协助浙江绍兴警方破获一起案件,抓获职业“吃货”者童某。童某在收货之后申请“仅退款”,并在退款页面留言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已经发起投诉。卖家看到留言后主动联系童某,童某开出条件:自己不退货但卖家需要退款,否则不会撤销投诉,或者给予差评。卖家不堪其扰,被迫选择息事宁人。仅2020年3月15日至3月22日,童某共下单520笔,但发起了350笔“仅退款”申请。

  财经E法获得多份“吃货”者敲诈卖家的信息,有的“吃货”甚至将敲诈言词写成文言文,并传授“吃货”方法。

  除了刑事手段,也有电商平台发起民事诉讼,用以打击“吃货”行为。以阿里巴巴为例,从2018年起,其已针对“吃货”者发起多起民事诉讼,要求“吃货”者赔偿1元损失及1万元起的维权支出。法院均已支持阿里巴巴方面的诉讼请求。

  阿里巴巴在一份诉状中表示,“吃货”者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给淘宝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早在十多年前,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淘宝就发起了自愿加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协议,大批卖家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自觉自愿提供超越线下零售常规服务的线上特色服务,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吃货”者以退货为目的,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也破坏了淘宝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干扰了淘宝正常运作,侵犯了淘宝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吃货”者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平台会员权利,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为处置不实投诉多支出了的人流物力资源,给淘宝造成了实际损失,还直接破坏了淘宝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

  事实上,2020年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就有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此前,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相关建议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对财经E法指出,“吃货”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高艳东表示,在监管层面,职业“吃货”等恶意行为的生存空间在逐渐缩小。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绝不姑息此种恶意行为,彻底打消职业”吃货”人的违法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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